| 禁止展示旗幟 | 進入場所 | 查身份証 | 查當舖 | 停止集會遊行 |
| 移去障礙物 | 撿取 | 截停車輛 | 截停及搜查 | 使用武力 | 移走該車輛 | 查驗槍械彈藥 |
權力範圍 |
香港法例 |
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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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捕 |
(331/1999) |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 第4條 (1)
逮捕憑其個人觀感或在其他人的申訴和告發下他有理由相信違反本條例所訂任何規例而犯罪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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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章 (25/1998) |
家庭暴力條例 - 第5條 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在違反該強制令的情況下, 1) 施用暴力;或 2) 進入該強制令指明的處所或地方的人。 該警務人員並具有進行逮捕時所需的一切權力,包括使用適度武力強行進入某地方執行逮捕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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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章 (80/1997) |
警隊條例 - 第50條(1B) 拘捕他合理地懷疑可被遞解出香港以外的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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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章 (80/1997) |
警隊條例 - 第50條(1) 拘捕任何他合理地相信會被控以下罪行的人,或拘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以下罪行的人,乃屬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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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
134章 (362/1997) |
危險藥物條例 - 第52條(1A) 要求註冊醫生或護士,檢查某人的體腔。 - 要求檢查某人的體腔的醫生或護士可探查該人的直腸、陰道、耳朵及任何其他體腔。 - 可扣留該人,扣留時間為容許醫生或護士根據本條完成檢查該人體腔所合理需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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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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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章 (37/1998) |
道路交通條例 - 第43條(1) 要求以下的人士出示其駕駛執照,以供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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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滅動物 |
169章 (80/1997) |
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 - 第6條 在親自檢查後如信納─ (a) 動物已嚴重受傷,以致讓它繼續生存是殘酷的;或 (b) 動物已嚴重受傷或動物的身體狀況,令他在顧及將它移走的各種可用方法下認為它並無可能在不受殘酷對待的情況下被移走,而讓它繼續生存亦是殘酷的;或 (c) 動物(不論是否受傷)的受困位置,令進行拯救並不切實可行,而讓它繼續生存亦有違公眾衛生或安全;或動物的受困位置,令它並無可能在不受殘酷對待的情況下被移走,而讓它繼續生存亦是殘酷的。 該人員可藉書面命令,指示將該動物毀滅,而該命令可隨即由該人員或任何警務人員執行,或在其指示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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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 留 |
213章 (25/1998) |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 第34E條 將下述兒童或少年帶往收容所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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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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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章 (13/1999) |
公安條例 - 第3條(1)(a) 合理地相信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則可禁止在公眾聚集中展示任何旗幟、條幅或其他徽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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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場所 |
167章 (153/1999) |
貓狗條例 - 第6條 進入與搜查處所或地方(住用處所除外)或任何運輸工具─ 當他有合理因由相信內有貓或狗隻曾咬噬或襲擊任何人而導致該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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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章 (80/1997) |
警隊條例 - 第50條(3),(4)及(5) 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 - 要求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容許自由進入該處,以便在內搜查; - 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該處。 * 在妥為宣告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法獲准內進時,或 * 入內後無法脫身─ 則可擊破任何門或窗而進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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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章 (6/1999) |
入境條例 - 第57條(1) 及 第56條(1A)(d) 進入及搜查 - 任何場所或地方 - 當思疑在內有任何人 - 曾違反入境條例而可被拘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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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章 (13/1999) |
危險藥物條例 - 第52條 (1)(e) 無須手令(當不能切實可行地獲得手令),授權進入及搜查 - 任何場所或處所 - 如果他有理由懷疑其內有毒品或可予扣押的物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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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章 (13/1999) |
社團條例 - 第33條 進入該房屋、建築物或地方 (合理需要時可使用武力) 當有理由相信在內─ - 正舉行任何非法社團的集會 - 身為社團成員的人的集會,或 - 藏有或存放屬於非法社團的簿冊、帳目、字據、成員名單、印章、旗幟、徽章、武器或其他物品, 並可逮捕所有在其內發現相信是與該非法社團有聯繫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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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章 (25/1998) |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 第16條 獲警務處處長以書面作一般授權 無須發出通知而隨時進入(並可要求面見及訊問所有在內人士)他有理由相信是 - 用作娼妓住所或妓院,或 - 相信是與犯有本條例所訂罪行相關之水上或陸上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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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章 ( 47/1997 ) |
按摩院條例 - 第11條 進入並視察任何已獲發出經營按摩院牌照的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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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章 (35/2001) |
娛樂特別效果條例 - 第29條 (1)
隨時進入、視察和檢查任何貯存、運送、使用或供應特別效果物料的地方、建築物或船隻(軍用船艦除外)及其每一部分,亦可就本條例的規定是否已獲遵守,並就一切與公眾安全或受僱在該地方、建築物或船隻內或附近工作的人的安全有關的事宜及事物,作出查訊; (3)
但不得進入及搜查任何只作住宅用途的處所的任何部分,但下列情況除外— (4) 如認為在某一情況下使用特別效果物料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則即使燃放許可證已就有關場合批出,仍可阻止或停止任何特別效果物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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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身份証 |
115章 (6/1999) |
入境條例 - 第17C條 查閱年滿15歲人士的身分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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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章 (80/1997) |
警隊條例 - 第54條 任何時間 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 截停 - 任何人行動可疑,或 - 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者 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查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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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章 (13/1999) |
公安條例 - 第49條 要求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 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偵察或調查任何罪行 - 犯該罪行的人(於首次就該罪行而被定罪)可被判處監禁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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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當舖 |
166章 (25/1998) |
當押商條例 - 第24條(1) -
在合理時間進入並視察任何─ - 要求出示並視察或檢查在該處所內的任何物品、文件或紀錄; - 抄錄或複印任何該等文件或紀錄;及 - 向在該處所內的任何人,就該等物品、文件或紀錄,提出其認為適當的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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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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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章 (13/1999) |
公安條例 - 第17條(2)(a) 相信任何下述公眾聚集、集會、聚會或遊行,相當可能會導致或引致破壞社會安寧 - 可阻止該公眾聚集舉行,或 - 停止或解散該公眾聚集,或 - 更改該公眾聚集的地點或所經路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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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去障礙物 |
374G章 (37/1998) |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 第25條(1) 發出口頭或書面通知, 要求負責人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移去 - 在道路上,或 - 附近有任何妨礙,或 - 危及任何人 的障礙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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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 取 |
134章 (13/1999) |
危險藥物條例 - 第54條(1) 要求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本條例所訂罪行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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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A章 (253/1999) |
警察(紀律)規例 - 第29A條 (1) 檢取及扣留 屬於警務人員任何財產 懷疑可能需用作證明違紀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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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停車輛 |
374章 (37/1998) |
道路交通條例 - 第60條 穿著制服 截停任何人 在道路上 - 駕駛汽車或人力車,或 - 騎踏單車或三輪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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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停及搜查 |
115章 (6/1999) |
入境條例 - 第57條(1)、56條(1)(a)、(1A)(c) 及 (2)(f) 截停並強行登上及搜查 抵達香港的任何船隻、飛機、車輛或鐵路列車(軍艦、軍機除外) 或 有理由懷疑在任何船隻、飛機、車輛或鐵路列車(軍艦、軍機除外)上有─ (i) 根據本條例可被逮捕的人;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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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章 (13/1999) |
危險藥物條例 - 第52條(1) 截停及搜查 任何人及其財物,如─ (i) 他有理由懷疑該人實際保管有毒品或可予扣押的物件等;或 (ii) 該人被發現在任何船舶、航空器、車輛、火車、場所或處所,而內發現有可予扣押物件。 ----------- ------------ ------------ ----------- 截停、登上及搜查 任何船舶、航空器、車輛或火車, (i) 如果他有理由懷疑其內有毒品或可予扣押的物件;及 (ii) 搜查在內的任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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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章 (1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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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條例 - 第12條 截停及搜查 任何人及其財物─ (ii) 在任何地方、處所、船隻、車輛、鐵路列車或飛機內而在該處發現有任何違禁武器或武術兵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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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章 (80/1997) |
警隊條例 - 第54條 截停、搜查及扣留(一段合理期間) 任何人 在任何街道或其他公眾地方、或於任何船隻或交通工具上,而─ - 該人的行動可疑;或 - 合理地懷疑已經或即將或意圖犯任何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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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章 (80/1997) |
警隊條例 - 第55條 搜查及扣留 任何船隻、車輛、或物件,懷疑在內有偷竊或非法得來的東西;或 任何人,懷疑其藏有偷竊或以其他非法方式得來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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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章 (80/1997) |
警隊條例 - 第50條(6) 拘捕任何疑犯後 - 搜查該人身上或該人被拘捕現場或現場附近 - 並撿取任何報章或文件、任何其他物品或實產是對調查該人所犯的罪行有價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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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章 (13/1999) |
火器及彈藥條例 - 第41條 截查任何人,並搜查該人的財產 (i)
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人管有任何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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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章 (13/1999) |
火器及彈藥條例 - 第42條 搜查任何車輛 - 在公眾地方,懷疑內有任何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 - 在任何地方,懷疑正被用作或將被用作與犯本條例所訂的罪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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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章 ( 13/1999) |
公安條例 - 第33條(6) 於公眾地方截停和搜查任何人 合理地相信在該地方的附近範圍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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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武力 |
221章 (35/1998) |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 101A條 使用合理武力 - 防止罪案;或 - 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或疑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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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章 (80/1997) |
警隊條例 - 第50條 (2) 使用合理武力/一切必需的辦法 以執行合法逮捕 - 該人強行抗拒逮捕,或 - 企圖逃避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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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走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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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章 (37/1998) |
道路交通條例 - 第103條 (1) 及 (2) 穿著制服 移走或安排移走下列任何車輛,並於必需時予以安全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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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章 (37/1998) |
道路交通條例 - 第103條 (3) 移走或安排移走任何車輛 (a)
在道路上發生故障的車輛;或 * 如司機未能將有關車輛移至安全地方,或 * 在警務人員要求將車輛移至安全地方時未能照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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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驗 |
238章 (193/2000) |
火器及彈藥條例 - 第38條 於所有合理時間內─ |